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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

1.法源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實施;自103年07月01日起改為新法新課程。

2.受訓時數及內容依照「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
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
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十六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二小時。
取得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得免再
經前項第二款之訓練。
第一項之初訓、複訓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附件三。但專業訓
練機構得依受訓學員之需求,增加訓練課程及時數。

3.受訓人員上課條件:初訓-首次上課者或危物證書過期者。

          複訓-危物證書未過期者。

4.測驗方式改為電腦測試。

5.領有職業汽車駕照者,有效期限請勿過期;更名者請至監理站換新駕照後再報名。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自新法新課程題庫下載:

危險物品運送題庫-20230811(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