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管理規章
一、退訓、退費
1. 學員報到上課後不得任意退訓、退費(若有重大因素無法完成者,得申請本人保留並限課程未超過三分之一時,否則以棄權論)
2. 如需退費,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退費需知:
(1) 學員於開訓前退費者,全額退費。
(2) 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
(3) 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退訓者,不予退費。
二、簽到、請假、補課
1.上課期間學員每日均需簽到,不得代簽,代簽者視同曠課。
2.簽名筆不得使用紅色或鉛筆,不得任意塗改,否則視為無效。
3.學員請依座號入座,每堂課輔導人員皆會點名並拍照。
4.遲到15分鐘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5.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者及曠課者,應補足未上課程。(於下次開同一課程,通知學員到課補足上課時數)
6.請假超過總上課時數的1/5以上者,通知退訓。
7.請假者,應事前填寫請假單(請假單請向輔導員索取)。
8.勞動部及主管機關會不定期進行點名,點名不到即以退訓論處。
三、結訓測驗
1.測驗前清點應考人數,遲到15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
2.學科測驗是非、選擇題各25題,是非有倒扣,塗改不給分,考試時間為五十分鐘。
3.學員有下列情形者,以零分計:
(1)測驗時東張西望,窺視鄰座之答案。
(2)抄寫教材或事前準備各種資料。
(3)測驗時講話或念題目、答案者。
(4)未按時繳交考試卷。
4.考試分數為60分及格。
5.學員學科未達及格分數者,得補考;補考以一次為原則。
6.結訓方式如需技能檢定者,學員需依技能檢定辦法規定參加技能檢定報名考試(考試費用需自行負擔)。
四、結訓(期滿)證書核發
結業證書將於學期結束後十五天內用掛號寄發學員或事業單位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