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檢查類別:
一、內容積0.6公秉以上未滿1,000公秉之儲槽:滿水試驗、水壓試驗(適用壓力儲槽)。
二、內容積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滿水試驗、水壓試驗(適用壓力儲槽)。
申請說明:
一、提供相關圖說:(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
1. 原始設計書圖資料。
2. 基礎填築部份必要之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3. 施工預定進度表。
二、核算檢查費用(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
三、提出申請資料:
1. 申請書(每張申請表限填一座儲槽/申請單位需用印)。
2. 繳交檢查費用(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或匯款證明)。
3. 檢附資料:
(1) 廠區平面圖(需標示儲槽位置)。
(2) 儲槽設計圖。
(3) 材質證明書(含來源證明)。
(4) 強度計算書(1,000公秉以上儲槽)。
(5) 儲槽內容物之安全資料表(SDS)。
(6) 以上資料每座一式五份,每份每頁均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檢查專業機構:中華壓力容器協會(內政部94年03月14日內授消字第09400929302號函核定)
業務連絡窗口:業務處 李敏華 小姐 /楊禮彬 處長
電 話:(06) 298-6139 傳 真:(06) 298-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