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由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前項場所完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一、滿水或水壓檢查。
二、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前項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查類別:
一、內容積0.6公秉以上未滿1,000公秉之儲槽:滿水試驗、水壓試驗(適用壓力儲槽)。
二、內容積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滿水試驗、水壓試驗(適用壓力儲槽)。
申請說明:
一、提供相關圖說:(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
1. 原始設計書圖資料。
2. 基礎填築部份必要之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3. 施工預定進度表。
二、核算檢查費用(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
三、提出申請資料:
1. 申請書(每張申請書限填一座儲槽/申請單位需用印)。
2. 繳交檢查費用(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或匯款證明)。
3. 檢附資料:
(1) 廠區平面圖(需標示儲槽位置)。
(2) 儲槽設計圖。
(3) 材質證明書(含來源證明)。
(4) 強度計算書(1,000公秉以上儲槽)。
(5) 儲槽內容物之安全資料表(SDS)。
(6) 以上資料每座一式五份,每份每頁均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檢查專業機構:中華壓力容器協會(內政部94年03月14日內授消字第09400929302號函核定)
業務連絡窗口:業務處 李敏華 小姐 /楊禮彬 處長
電 話:(06) 298-6139 傳 真:(06) 298-6140